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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係指基於血緣關係,即生育关系,之親屬型態。另一种亲属形态为姻親。一个人和他或她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 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生物学理论上讲,由于任何两个人如果追溯足够多代几乎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所以几乎所有人都是血亲。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
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血亲与婚姻历史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徒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1]末期改为禁止同宗结婚[2]。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3],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4]。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嬌是表姊弟;南宋愛國詩人陸游與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娶外甥女張嫣為皇后,漢元帝之子中山孝王劉興娶姨母衛姬為妻。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现代法律规定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血亲鉴定从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直系血亲。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罗马尼亚。[1]中華民國民法规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法律规定中華民國民法规定的血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6]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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