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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亦稱為附屬公司。在工商業裡,為一間被另一公司所實際控制的公司。控制它的實體稱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自然人不能為一組織的子公司,只有民法所規定的法人才可能成為子公司。這是因為自然人會依其自身的動機而行為,而法人只能經由其董事、幹部及員工來運作。 控制子公司最常見的方式為擁有其股份。股份的擁有讓母公司有足夠的票數去決定其經營團隊的組成,並因此而可控制其作為。通常擁有一家子公司,必須先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但亦有其他的控制方式可行,且對於需要怎樣的控制及如何達到的精確規則可以是非常複雜的。 定義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以下的任何情況中,一間公司即為另一間公司之子公司: - 該公司由母公司持有過半數表決權; - 該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團成員,母公司並具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的董事局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 該公司是母公司的集團成員,母公司並依據一項與其他股東或成員達成的協議,獨自控制該公司的過半數表決權; - 該母企業憑藉該公司的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相等的屬章程性質的文件所載的條文而有權對該公司發揮支配性影響力;或 - 該母企業憑藉控制合約而有權對該公司發揮支配性影響力 一家子公司可以會有其自己的子公司,且其子公司亦可以擁有子公司。 參見形式類似子公司的商業形態Questions for art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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